通辽市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校外托管机构应当保证学生托管期间始终有工作人员照看,有女学生的,配备女性工作人员。校外托管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无精神病史、吸毒史,无性侵、虐待、暴力伤害、拐卖、食品安全等违法犯罪记录,身心健康。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3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