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居民燃气安全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5年9月1日
- 施行日期
- 2025年9月1日
- 条文数
- 23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5年2月26日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5年7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居民用户,是指使用燃气的居民家庭或者个人。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居民燃气安全的管理,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监管、企业负责、基层协助、居民自律、社会监督的燃气安全管理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居民燃气管理和使用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相关部门开展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州、县(市)应急管理、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居民用户燃气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采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刊播公益广告,宣传燃气安全知识。
中小学校应当组织开展燃气安全常识教育。
(一)在燃气经营许可区域外经营;
(二)向地下室、半地下室、高层建筑等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场所供应瓶装燃气;
(三)为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车辆装载瓶装燃气;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一)公布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办事程序等事项,设立并公布二十四小时用户服务电话;
(二)对居民用户用气、增加用气量、暂停用气、终止用气,安装、改装燃气设施等服务事项,按照公开承诺的时限完成;
(三)畅通居民用户咨询、投诉服务渠道,二十四小时受理居民用户燃气故障报修,并按照承诺的时限或者约定的时间到场维修;
(四)建立入户检查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上门服务人员着工装,并出示有效工作证件;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服务内容。
(一)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是否漏气;
(二)是否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施;
(三)是否使用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燃烧器具,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
(四)连接软管是否超长、老化、破损、有接头,是否穿墙、门、窗、地面、顶棚;
(五)家用燃气报警器、自动切断阀是否正常安装使用;
(六)居民用户是否掌握基本燃气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置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检查内容。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将检查结果告知居民用户,居民用户拒绝在安全检查记录上签字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及时保存检查记录,并上报燃气管理部门。
因居民用户原因不能按时检查或者拒绝入户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适当位置张贴通知书,电话告知用户或者请社区协助告知用户再次开展入户安全检查,并保存检查记录。
用户整改符合要求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恢复供气。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检查情况、整改通知书进行记录,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二年。
燃气管理部门对用户投诉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涉及燃气安全的,应当立即处理。
燃气泄漏报警切断装置的维护、更新费用由居民用户承担。
推广应用带有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燃烧器具、家用燃气报警器、自动切断阀、自闭阀、不锈钢波纹连接管、有螺纹接口的阀门、绝缘接头等。
鼓励居民用户购买燃气综合保险服务,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强制居民用户购买或指定购买燃气综合保险服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