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燃气安全意识,防范燃气事故发生。

新闻媒体应当采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刊播公益广告,宣传燃气安全知识。

中小学校应当组织开展燃气安全常识教育。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