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居民燃气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民用户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州、县(市)应急管理、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居民用户燃气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