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居民燃气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方便用户的原则。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居民燃气安全的管理,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监管、企业负责、基层协助、居民自律、社会监督的燃气安全管理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居民燃气管理和使用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相关部门开展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