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向居民用户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布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办事程序等事项,设立并公布二十四小时用户服务电话;
(二)对居民用户用气、增加用气量、暂停用气、终止用气,安装、改装燃气设施等服务事项,按照公开承诺的时限完成;
(三)畅通居民用户咨询、投诉服务渠道,二十四小时受理居民用户燃气故障报修,并按照承诺的时限或者约定的时间到场维修;
(四)建立入户检查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上门服务人员着工装,并出示有效工作证件;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服务内容。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