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居民燃气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有效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在燃气经营许可区域外经营;(二)向地下室、半地下室、高层建筑等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场所供应瓶装燃气;(三)为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车辆装载瓶装燃气;(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