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燃气经营许可区域外经营;

(二)向地下室、半地下室、高层建筑等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场所供应瓶装燃气;

(三)为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车辆装载瓶装燃气;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