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新建居民住宅使用管道燃气的,应当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切断装置,费用纳入房屋建筑安装成本。既有居民住宅使用管道燃气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切断装置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燃气泄漏报警切断装置的维护、更新费用由居民用户承担。

推广应用带有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燃烧器具、家用燃气报警器、自动切断阀、自闭阀、不锈钢波纹连接管、有螺纹接口的阀门、绝缘接头等。

鼓励居民用户购买燃气综合保险服务,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强制居民用户购买或指定购买燃气综合保险服务。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