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居民燃气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燃气经营企业发现居民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则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书面提出合理整改期限以及要求。拒绝签收整改通知书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按照供用气合同约定执行。用户整改符合要求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恢复供气。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