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口岸管理服务条例(试行)
- 制定机关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5年7月30日
- 施行日期
- 2025年12月18日
- 条文数
- 29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5年7月30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所称的口岸,包括对外开放口岸、“二线口岸”。
对外开放口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供货物、物品、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员直接出入国(关)境的港口、机场等。
“二线口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供货物、物品、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员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其他地区之间进出的港口、机场等。
海南自由贸易港口岸管理服务应当对标国际先进水平,实施智慧监管、信用管理等监管方式,健全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机制,优化通关流程,提高通关效率,降低通关成本,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口岸营商环境,提升口岸服务经济发展能力。
省人民政府口岸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口岸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海南自由贸易港口岸管理服务工作。口岸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口岸管理部门或者指定的相关职能部门(以下统称市县承担口岸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具体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口岸管理服务工作。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营商环境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商务、公安、卫生健康、交通运输等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规范和优化程序,为口岸运行提供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服务。
海关、海事、边检等口岸查验机构(以下统称口岸查验机构)依法做好对外开放口岸检查、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并协同做好其他口岸管理服务工作。海关依法对“二线口岸”实施常规监管,海事、边检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共管。
市县承担口岸管理职责的部门会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属地口岸查验机构根据口岸发展需求提出口岸项目建议,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口岸管理部门。
海南自由贸易港口岸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港口、机场等专项规划相衔接。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编制港口、机场等专项规划时,应当征求省口岸管理部门、直属口岸查验机构和有关单位的意见。
第二章对外开放口岸建设管理
对外开放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对外开放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应当与港口、机场等的建设主体工程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投资和统一建设。
已运行的水运对外开放口岸开放范围内新建、改(扩)建码头、泊位的对外开放,由对外开放口岸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新建、改(扩)建码头、泊位查验基础设施建成后,由市县承担口岸管理职责的部门征求属地口岸查验机构意见后报请省口岸管理部门验收,经省口岸管理部门会同直属口岸查验机构、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验收合格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启用,并报国家口岸管理部门备案。
已运行的航空对外开放口岸内新建、改(扩)建的航站楼需要对外开放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延长非对外开放口岸区域临时开放或者限制性对外开放口岸临时突破限制性条件期限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已运行的航空对外开放口岸内尚未正式启用的航站楼需要临时启用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除不可抗力外,水运对外开放口岸开放范围内部分码头、泊位存在国家规定的退出情形之一的,由对外开放口岸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征求属地口岸查验机构意见后,向省人民政府提出退出申请,省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参照国家关于已运行的水运对外开放口岸开放范围内新建、改(扩)建码头、泊位启用的规定程序,对相应码头、泊位实施退出管理。具体实施细则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章“二线口岸”建设管理
“二线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参照国家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标准。“二线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应当与港口、机场等的建设主体工程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投资和统一建设。
已运行的“二线口岸”内新建、改(扩)建码头、泊位、航站楼等,需要增设“二线口岸”功能的,由“二线口岸”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增设“二线口岸”功能的申请,增设“二线口岸”功能的批准和查验基础设施的验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口岸运行服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提高口岸管理服务效能的需要,完善精简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对经认证的经营者给予通关便利、扩大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适用商品和机构范围等通关政策措施。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在“二线口岸”以外区域开展动植物检疫检测、出岛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通行附加费征收、绿色通道车辆通行附加费减免等管理活动。
省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部门、直属海关应当统筹建立“二线口岸”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服务体系,构建信用信息共享、互认和应用机制。
口岸查验机构应当加强通关申报、查验、放行、后续监管等环节的衔接和平台应用,方便企业和个人通过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一次性递交口岸查验机构要求的标准化电子信息,并通过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统一反馈处理结果。
省人民政府应当构建“二线口岸”智慧监管体系,实现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海关智慧监管平台、口岸运营单位生产作业系统和海事、边检、税务、公安、农业农村、林业、交通运输、营商环境建设等部门、单位业务系统的信息互通、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省口岸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加强通关协调服务,推动直属口岸查验机构、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口岸运营单位通关各环节联动协作,做好通关服务保障工作。
省口岸管理部门应当协调配合直属口岸查验机构创新区域通关监管模式,推动通关物流和监管等信息互联互通与数据共享,扩大区域通关便利措施的适用范围。
省口岸管理部门应当协同省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门、直属口岸查验机构等部门、单位加强口岸国际交流合作,遵循国际贸易通行规则,扩大口岸经贸往来。
第五章口岸运行保障
省口岸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工作,推动直属口岸查验机构、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口岸运营单位加强联动协作。
口岸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口岸运行协调机制。对涉及本行政区域内口岸运行的重大问题,市县承担口岸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会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建议,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省口岸管理部门及时处理。
口岸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市县承担口岸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配合属地口岸查验机构开展工作。
省口岸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直属口岸查验机构、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完善口岸数据共享机制,对全省口岸数据和口岸运行情况进行汇总分析监测,为口岸建设发展的重大决策提供依据。
口岸运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情况,强化口岸安全设施建设和维护,及时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配合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属地口岸查验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省口岸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行业协会、企业定期对口岸服务情况进行评价,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并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处理评价中发现的问题。
国际货运代理、国际船舶代理、报检报关代理等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管理规范,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自律管理,引导会员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