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省口岸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直属口岸查验机构、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口岸查验基础设施、通关业务量、通关效率和服务水平等情况进行年度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协调落实相应的管理措施。评估结果向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口岸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通报,并作为相关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省口岸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行业协会、企业定期对口岸服务情况进行评价,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并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处理评价中发现的问题。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