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口岸管理服务条例(试行)/第二章 对外开放口岸建设管理第九条有效已运行的水运对外开放口岸开放范围内尚未正式启用的水域、码头、泊位,需要临时启用供货物、物品、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员出入境的,由市县承担口岸管理职责的部门征求属地口岸查验机构意见后向省口岸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口岸管理部门经征求直属口岸查验机构、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后批准。已运行的航空对外开放口岸内尚未正式启用的航站楼需要临时启用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8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