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省口岸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直属口岸查验机构、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口岸运营单位完善对外开放口岸和“二线口岸”通关协作机制,运用信息化、自动化等科技手段,优化货物物品申报及查验、人员及货物物品中转、税务办理、人员出入境签证办理等通关工作方式和流程,压缩通关时间,提升货物、物品、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员的通关便利水平。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提高口岸管理服务效能的需要,完善精简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对经认证的经营者给予通关便利、扩大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适用商品和机构范围等通关政策措施。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