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对外开放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成后,由市县承担口岸管理职责的部门征求属地口岸查验机构意见后报请省口岸管理部门预验收,经省口岸管理部门会同直属口岸查验机构、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预验收合格的,由省口岸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关于对外开放口岸验收管理的规定报请国家口岸管理部门正式验收。

已运行的水运对外开放口岸开放范围内新建、改(扩)建码头、泊位的对外开放,由对外开放口岸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新建、改(扩)建码头、泊位查验基础设施建成后,由市县承担口岸管理职责的部门征求属地口岸查验机构意见后报请省口岸管理部门验收,经省口岸管理部门会同直属口岸查验机构、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验收合格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启用,并报国家口岸管理部门备案。

已运行的航空对外开放口岸内新建、改(扩)建的航站楼需要对外开放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