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口岸管理服务条例(试行)/第四章 口岸运行服务第十六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协同国家有关部门优化“二线口岸”通关模式,保障“二线口岸”通关便捷高效。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在“二线口岸”以外区域开展动植物检疫检测、出岛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通行附加费征收、绿色通道车辆通行附加费减免等管理活动。省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部门、直属海关应当统筹建立“二线口岸”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服务体系,构建信用信息共享、互认和应用机制。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8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