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口岸管理服务条例(试行)/第五章 口岸运行保障第二十八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管、口岸管理等部门应当协同直属口岸查验机构采取措施,引导国际货运代理、国际船舶代理、报检报关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发展,规范中介服务机构的经营行为,加强对中介服务市场的监管。国际货运代理、国际船舶代理、报检报关代理等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管理规范,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自律管理,引导会员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8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