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口岸管理服务条例(试行)/第五章 口岸运行保障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县承担口岸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定期向省口岸管理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内口岸的运行情况和有关数据,遇有特殊情况的应当及时报送。口岸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属地口岸查验机构、口岸运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省口岸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直属口岸查验机构、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完善口岸数据共享机制,对全省口岸数据和口岸运行情况进行汇总分析监测,为口岸建设发展的重大决策提供依据。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8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