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文条例
- 制定机关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5年7月31日
- 施行日期
- 2025年10月1日
- 条文数
- 20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6年9月30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25年7月31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水文工作,其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省水文机构派驻在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的水文机构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为本行政区域内防汛抗旱减灾、水资源管理决策、水生态文明建设等提供支撑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林业以及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文工作。
省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扶持措施,支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和欠发达地区水文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派驻设区的市、自治州的水文机构根据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具体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鼓励水文机构和高校、科研机构等合作培养专业人才。
鼓励水文测站面向社会公众开展水文科普、水情教育等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新建、改建、扩建水文站房、监测场地、专用道路等水文设施用地,并对已建成的水文设施用地进行确权划界。
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建设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立项审查环节应当有省或者派驻设区的市、自治州的水文机构参加审查并出具技术意见。
已建和在建水利工程按照要求配套水文设施建设的,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者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编制配套水文设施设计文件,履行水文测站设立和调整程序。
水文机构编制水文情报预报预警需要使用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气象、通信、电力等单位相关资料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水文机构与气象部门应当加强资源整合,深化技术融合与科研协作,研发构建气象水文耦合模型,推动多源数据的深度整合与标准化处理,不断完善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与运行机制,实现联合预报、超前预报、精准预报。
从事水文监测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水文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整理水文监测资料,按年度、地域、资料管理权限等汇交至派驻设区的市、自治州的水文机构,并由其将水文监测资料统一汇交至省水文机构。水文机构应当妥善存储和保管水文监测资料。
使用水文监测资料和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擅自转让、转借、出版或者用于其他营利活动。编制重要规划、进行重点项目建设和水资源管理等使用的水文监测资料应当完整、可靠、一致。从事水资源论证、工程设计以及科学研究等使用水文监测资料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成果中注明资料来源。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文机构应当与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林业、气象等部门建立水文监测资料共享机制。
(一)水文监测河段周围环境保护范围:湘江、资水、沅江、澧水干流及其一级支流,汨罗江、新墙河沿河纵向以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一千米,其他河流沿河纵向以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五百米;沿河横向以水文监测过河索道两岸固定建筑物外二十米为边界,或者根据河道管理范围确定。
(二)水文监测设施周围环境保护范围:以监测场地周围三十米、其他监测设施周围二十米为边界。
设立专用水文测站应当符合本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并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用水文测站由设立单位建设和管理,接受省水文机构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专用水文测站的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参照国家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在征得对该水文测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因工程建设致使水文测站迁移、改建的,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水文监测专用车辆、船只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
国家工作人员在水文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