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在通航河道中或者桥上进行水文监测,应当依法设置警示标志,过往船只、排筏、车辆应当减速、避让。公安、交通运输、海事、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协助。

水文监测专用车辆、船只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