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站网规划与建设,水文监测与预报预警,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管理与使用,水文设施与水文监测环境的保护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