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的监督管理,省水文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从事水文监测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水文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整理水文监测资料,按年度、地域、资料管理权限等汇交至派驻设区的市、自治州的水文机构,并由其将水文监测资料统一汇交至省水文机构。水文机构应当妥善存储和保管水文监测资料。
使用水文监测资料和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擅自转让、转借、出版或者用于其他营利活动。编制重要规划、进行重点项目建设和水资源管理等使用的水文监测资料应当完整、可靠、一致。从事水资源论证、工程设计以及科学研究等使用水文监测资料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成果中注明资料来源。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文机构应当与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林业、气象等部门建立水文监测资料共享机制。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