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以下标准划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在保护范围边界设立地面标志:
(一)水文监测河段周围环境保护范围:湘江、资水、沅江、澧水干流及其一级支流,汨罗江、新墙河沿河纵向以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一千米,其他河流沿河纵向以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五百米;沿河横向以水文监测过河索道两岸固定建筑物外二十米为边界,或者根据河道管理范围确定。
(二)水文监测设施周围环境保护范围:以监测场地周围三十米、其他监测设施周围二十米为边界。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