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文条例第十一条有效从事水文监测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水文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专用技术装备和依法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保证监测数据客观真实。不得伪造、篡改水文监测信息,不得瞒报、漏报、错报水文监测信息。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