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流域水文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全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水利发展规划等相衔接。

派驻设区的市、自治州的水文机构根据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具体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