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气象和水文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建立水情、旱情等预报预警体系,健全流域上下游、干支流、左右岸以及区域协调机制,完善应急响应联动机制,强化洪水、旱情预报,预演洪水、旱情过程以及灾害影响,制定并优化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预案和防御措施,提高水资源联合调度管理能力和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水文机构编制水文情报预报预警需要使用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气象、通信、电力等单位相关资料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