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餐厨垃圾管理规定
- 制定机关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4年12月13日
- 施行日期
- 2025年3月1日
- 条文数
- 16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4年8月27日梧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本规定所称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餐厨垃圾产生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过期食品和废弃食用油脂,不包括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餐厨垃圾。
前款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餐厨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
市辖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餐厨垃圾相关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餐厨垃圾处置设施用地应当作为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餐厨垃圾产生者应当通过引导节约用餐、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等方式,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
未依法取得服务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
(一)将餐厨垃圾与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分开投放;
(二)配合使用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全密闭专用收集容器,并保持容器完好、密闭、整洁;
(三)将餐厨垃圾交由取得相关许可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收集、运输;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一)及时收集、运输餐厨垃圾和清理干净场地;
(二)用于收集、运输餐厨垃圾的交通工具、容器应当标有“餐厨垃圾专用”字样;
(三)处置餐厨垃圾时应当按照要求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设施,在处置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餐厨垃圾产生者和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执行联单制度并建立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内容,台账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