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餐厨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有效餐厨垃圾产生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将餐厨垃圾与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分开投放;(二)配合使用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全密闭专用收集容器,并保持容器完好、密闭、整洁;(三)将餐厨垃圾交由取得相关许可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收集、运输;(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