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餐厨垃圾管理规定第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鼓励支持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科学研究和创新,保障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经费。市辖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餐厨垃圾相关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