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餐厨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停业或者歇业前,落实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垃圾等保障措施。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