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停业或者歇业前,落实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垃圾等保障措施。

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