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餐厨垃圾管理规定第二条有效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本规定所称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餐厨垃圾产生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过期食品和废弃食用油脂,不包括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餐厨垃圾。前款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