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餐厨垃圾管理规定第八条有效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未依法取得服务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