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餐厨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项规定,餐厨垃圾产生者未使用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全密闭专用收集容器,并保持容器完好、密闭、整洁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他生产经营者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