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餐厨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建立健全餐厨垃圾信息化管理制度。餐厨垃圾产生者和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执行联单制度并建立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内容,台账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