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许可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