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黄帝陵保护条例
- 制定机关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5年1月9日
- 施行日期
- 2025年4月1日
- 条文数
- 31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5年1月9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鼓励支持黄帝陵文物和文化价值挖掘阐释,传承中华文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延安市、黄陵县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划分负责黄帝陵保护和管理工作,依法做好文化遗产保护、文旅融合发展、自然环境管控等有关工作。
省古树名木行政部门对黄帝陵古树名木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省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黄帝陵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省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与黄帝陵保护有关的工作。
黄帝陵保护管理服务中心和黄帝陵典礼服务中心承担黄帝陵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保护,相关文化的挖掘、研究、传承、宣传和文献资料的收集、研究等具体工作。
黄帝陵的事业性收入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用于黄帝陵的保护、管理和文化传承利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黄帝陵的保护和文化传承利用。
第二章保护与管理
(一)黄帝陵墓、汉武仙台等遗址遗迹;
(二)人文初祖大殿、碑亭、诚心亭等古建筑;
(三)碑(碣)、青铜器、瓷器、陶器等可移动文物;
(四)黄帝手植柏、保生柏为代表的桥山古柏群等;
(五)黄帝陵的陵区、庙区的建筑布局;
(六)黄帝陵所在的桥山以及周边印台山、凤凰山、玉仙山、沮河、印池等自然环境;
(七)黄帝陵祭典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八)重要文献资料和书画作品;
(九)其他应当依法保护的文化遗产和环境、历史风貌。
养护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古树名木的日常巡查、养护,发现异常情况,应当采取紧急抢救措施,并及时向负责古树名木管理的行政部门报告。
(一)挖山取土、修建坟墓、排放污水、丢弃废弃物和其他可能损害文物安全、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二)张贴、涂污、刻划、攀登文物本体及保护设施等;
(三)砍伐、刻划钉钉、剥皮挖根、攀树折枝、缠绕悬挂物品以及擅自移植等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四)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五)擅自进入未开放区域;
(六)携带火种,点放孔明灯、野炊、焚烧垃圾等行为;
(七)放养牲畜,非法猎捕放生野生动物、采集野生植物,或者引进外来物种;
(八)未经批准使用无人机或者其他航空器低空飞行;
(九)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十)其他影响文物保护、文化传承利用和破坏历史风貌、周边自然环境的行为。
禁止以任何形式歪曲、贬损、亵渎黄帝陵文化。
第三章传承与利用
公祭轩辕黄帝典礼以溯源寻根、凝心铸魂为主旨,体现民族复兴、祖国统一、爱国主义等价值追求,公祭活动应当庄严、肃穆、隆重、节俭。
鼓励支持重阳节民祭等其他祭祀活动。
发展和利用黄帝陵旅游资源,应当突出其历史文化、自然生态等优势,遵守文物安全和自然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尊重和维护黄帝陵历史风貌和传统文化习俗。
鼓励支持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通过设立黄帝陵文化展区、宣传栏,举办专题讲座、读书活动等方式传播黄帝陵文化。
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开设黄帝陵文化研究课程,培养黄帝陵文化研究人才。支持中小学校、培训机构将黄帝陵文化纳入研学活动、特色培训。
鼓励国内外学术机构、社会团体依法依规开展黄帝陵文化相关论坛讲座、展演展示、推介推广等活动。
第四章法律责任
(一)挖山取土、修建坟墓、排放污水、丢弃废弃物和其他可能损害文物安全的,由文物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造成破坏生态环境的,由生态环境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二)刻划钉钉、剥皮挖根、攀树折枝、缠绕悬挂物品等损害古树名木的,由古树名木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未经批准,使用无人机或者其他航空飞行器低空飞行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四)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一)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贪污、挪用黄帝陵保护经费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