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黄帝陵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二)贪污、挪用黄帝陵保护经费的;(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