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贪污、挪用黄帝陵保护经费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