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黄帝陵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挖山取土、修建坟墓、排放污水、丢弃废弃物和其他可能损害文物安全、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二)张贴、涂污、刻划、攀登文物本体及保护设施等;
(三)砍伐、刻划钉钉、剥皮挖根、攀树折枝、缠绕悬挂物品以及擅自移植等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四)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五)擅自进入未开放区域;
(六)携带火种,点放孔明灯、野炊、焚烧垃圾等行为;
(七)放养牲畜,非法猎捕放生野生动物、采集野生植物,或者引进外来物种;
(八)未经批准使用无人机或者其他航空器低空飞行;
(九)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十)其他影响文物保护、文化传承利用和破坏历史风貌、周边自然环境的行为。
禁止以任何形式歪曲、贬损、亵渎黄帝陵文化。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