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黄帝陵保护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挖山取土、修建坟墓、排放污水、丢弃废弃物和其他可能损害文物安全的,由文物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造成破坏生态环境的,由生态环境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二)刻划钉钉、剥皮挖根、攀树折枝、缠绕悬挂物品等损害古树名木的,由古树名木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未经批准,使用无人机或者其他航空飞行器低空飞行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四)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