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 制定机关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4年11月28日
- 施行日期
- 2024年11月28日
- 条文数
- 21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2年5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14年7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7年12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4年11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法律规定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以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特别重大的事项,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一)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遵守和执行的重大措施;
(二)事关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举措;
(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方面的重要举措;
(四)推进依法治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措施;
(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调整方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调整方案;
(六)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本级决算;
(七)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重要规划的编制、修改和实施情况;
(八)就业促进、乡村振兴、保障性住房、社会保障、食品安全、养老服务等重大民生工程;
(九)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十)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重大措施;
(十一)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生态环境事件、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的应对处置情况;
(十二)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旅游发展、民政、宗教和侨务等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
(十三)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十四)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审议并作出决定的事项;
(十五)法律规定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讨论、决定,以及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一)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三)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
(四)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报告。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方案;
(三)与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
(四)各方面对重大事项的意见及协商协调情况;
(五)重大事项的决策方案以及必要性、可行性说明。
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以及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名,向本级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没有设立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交由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机构审查。
依照本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予报告的,常务委员会应当责成其限期报告。
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不执行、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贯彻实施情况或者对提出的审议意见不研究处理的,常务委员会应当责成其限期改正。
对不执行决议、决定或者执行决议、决定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开展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