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下列国家机关(机构)或者人员,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议案:
(一)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三)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
(四)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报告。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