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二条有效本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定。法律规定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以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特别重大的事项,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