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定。

法律规定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以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特别重大的事项,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