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重大决策,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