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重大事项议案或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方案;

(三)与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

(四)各方面对重大事项的意见及协商协调情况;

(五)重大事项的决策方案以及必要性、可行性说明。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