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十一条有效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议案、报告,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报送常务委员会,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报告的除外。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