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以及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名,向本级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没有设立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交由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机构审查。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