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擅自作出决定的,常务委员会应当责成其纠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依照本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予报告的,常务委员会应当责成其限期报告。

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不执行、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贯彻实施情况或者对提出的审议意见不研究处理的,常务委员会应当责成其限期改正。

对不执行决议、决定或者执行决议、决定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开展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