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以报告形式提出的重大事项,不作出决议、决定的,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闭会后七日内,将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审议意见转送报告机关。报告机关应当在三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办理情况。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