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公园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4年11月30日
- 施行日期
- 2024年12月31日
- 条文数
- 46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4年10月29日石家庄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法律、法规对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遗址公园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公园管理相关工作。
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生态环境、林业、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公园管理的相关工作。
(一)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依法制定游园守则;
(二)保持园林绿化景观和园容园貌良好;
(三)保障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设施设备完好;
(四)维护正常游园秩序,执行安全管理规范;
(五)保护生物多样性,防治外来物种侵害;
(六)开展宣传教育、科学普及和文化娱乐等公益性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公园名录应当包括公园名称、类别、位置、面积、管理单位、监管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公园体系规划应当确定公园建设总量、布局与规模等内容,体现文化、生态、人文关怀和地域特色,实现公园布局均衡、类型丰富、功能完备、品质优良的目标,并与环境保护、湿地保护、防灾减灾等规划相衔接。
规划确定的公园和已经建成的公园,其用地范围、性质和绿线应当严格保护,未经法定的规划修改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者侵占。
已划定为永久性绿地的公园实行永久保护。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园,绿化用地比例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公园的主要出入口、主要园路、建筑物、构筑物、停车场出入口以及公共厕所等场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无障碍设施。
公园应当根据自身规模和实际需要配备便民服务站、健身场地等设施。鼓励公园配套建设健身步道、绿道以及适合老人、儿童活动的场地以及设施。
第三章管理与服务
(一)植被长势良好,植物造型美观;
(二)环境整洁,无外露垃圾和杂物;
(三)建筑物、构筑物外观完好;
(四)设施设备安全、完好、整洁;
(五)水体清洁,符合景观用水标准。
(一)轮椅和婴幼儿手推车等老、幼、病、残者专用的非机动车;
(二)公园内专用观光车辆;
(三)公园内施工、养护、巡查等作业车辆;
(四)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抢险等车辆。
设有自行车道的公园,应当允许未安装动力装置的自行车进入。
进入公园的车辆,应当按照公园管理单位的规定行驶和停放。
具备条件的公园应当合理开放草坪区域,完善周边配套服务设施,依据植物生长周期和季节变化,科学实施草坪的轮换更新,保持草坪景观效果,满足游人休闲需求。
禁止在公园内设立私人会所,禁止改变公园内建筑物、构筑物等公共资源属性。
因城市规划建设和政策调整需要搬迁或者撤销公园内配套服务设施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公园内游乐设施设备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技术和安全工作人员,定期检修、保养和更新游乐设施设备,保障设备安全运行。
植物园应当加强植物科学研究,做好种质资源收集、引种驯化和迁地保护等工作。
第四章使用与保护
除依法开展的配套服务经营活动外,严格控制在公园内举办商业性活动。
携带前款规定之外的宠物进入公园时,应当遵守公园管理规定,对宠物进行有效管护,不得妨碍和危害他人,并及时清理排泄物。
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和健身、娱乐主要活动区域设置告示牌,告知公园环境噪声限值和禁止事项,并可以采取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等措施加强管理。对违反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应当及时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禁止在公园内使用音响器材以及开展其他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活动。
(一)乱扔垃圾、乱贴乱画,采挖植物,攀爬树木,盗窃、损坏花草树木;
(二)甩鞭子、打陀螺、打弹弓,在非指定区域游泳、滑冰、垂钓、进行球类运动、轮滑、抖空竹、放风筝、释放飞行器、露营;
(三)露天烧烤、放飞孔明灯、燃放烟花爆竹,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
(四)恐吓、投打、伤害动物或者在非投喂区投喂动物,擅自放生动物或者种植园外植物;
(五)擅自摆摊设点、兜售商品、悬挂标语、散发宣传品;
(六)侵占、圈占公园用地,擅自采石取土,盗窃、损坏园林设施;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妨碍公园管理和他人游憩的不当行为。
第五章法律责任
(一)甩鞭子、打陀螺、打弹弓,在非指定区域游泳、滑冰、垂钓、进行球类运动、轮滑、抖空竹、放风筝、释放飞行器、露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恐吓、投打、伤害动物或者在非投喂区投喂动物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综合公园是指内容丰富,适合开展各类户外活动,具有完善的游憩和配套管理服务设施的场所,面积一般大于十万平方米。
社区公园是指用地独立,具有基本的游憩和服务设施,主要为一定社区范围内居民就近开展日常休闲活动服务的场所,面积一般在一万平方米以上十万平方米以下。
专类公园是指具有特定内容或者形式,有相应的游憩和服务设施的场所,如动物园、植物园、历史名园、遗址公园、游乐公园、其他专类公园等。
游园是指除以上公园绿地外,用地独立,规模较小或者形状多样,方便居民就近进入,具有一定游憩功能的场所,带状游园的宽度宜大于十二米,绿化占地比例应大于或者等于百分之六十五。
口袋公园是指面向公众开放、规模较小、形式多样、具有一定游憩功能的公园绿化活动场地,面积一般在四百至一万平方米之间,具有选址灵活、简洁实用、环境友好等特点。
广场是指以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绿化占地比例宜大于或者等于百分之三十五。
风景游憩绿地是指位于城市建设用地之外,自然环境良好,向公众开放,以休闲游憩、旅游观光、娱乐健身、科学考察等为主要功能,具备游憩和服务设施的绿地,如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郊野公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