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引用园区水体,不得向水体内排放污水、废水、废弃物和有毒有害物质,不得圈占水域养殖、捕鱼、炸鱼、电鱼。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