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车辆管理,在公园入口处设置防冲撞设施。除下列车辆外,其他车辆未经同意不得进入公园:

(一)轮椅和婴幼儿手推车等老、幼、病、残者专用的非机动车;

(二)公园内专用观光车辆;

(三)公园内施工、养护、巡查等作业车辆;

(四)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抢险等车辆。

设有自行车道的公园,应当允许未安装动力装置的自行车进入。

进入公园的车辆,应当按照公园管理单位的规定行驶和停放。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31日